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073號債權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山崎 日本料理材料店、丙○○、 廖進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丙○○、廖進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求命合夥人之一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應就此存在要件負舉證之責(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四○○號判例)。故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請求權,尚未發生,即不得將合夥人併列為被告,而命其為補充性之給付(最高法院66年度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丙○○、廖進同請求連帶清償為無理由,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