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25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因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