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1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孟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更正原因事實中正確之利率,並請確認本
2、另請 陳明 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聲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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