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47號
106年度重國字第54、58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與花蓮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抗告人於送達翌日起7、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經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