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甲○○關係人乙○○○
丙○○丁○○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00號)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己○○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父己○○於民國95年5月31日自花蓮縣豐濱鄉戶籍地離家後即不知去向,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11年,聲請人乃聲請死亡宣告,案經本院於106年3月8日准以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外網),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太平洋日報各1件、戶籍謄本2件為證,且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以上資料均顯示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事),並與關係人即失蹤人之配偶乙○○○、失蹤人之子女丙○○、丁○○、戊○○等人到庭陳述情節大致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己○○於95年5月31日失蹤,計至102年5月31日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