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09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蕭佑生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24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民國106年7月25日提起抗告,未附具理由。經本院於106年8月2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15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迄今已逾期多日,抗告人仍未補正。依上述規定,應認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逕予駁回本件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