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九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戶籍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十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