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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