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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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顏李麗華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彰化縣彰化市○○○段第378、378-5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
三、請提出相對人顏李麗華、關係人 蔡仁聰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及關係人巨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遷入址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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