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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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23號聲請人 林芳譽 相對人 王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1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王明華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98年11月16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1件(均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地號│地目│等則├─────┤││號│市○鄉鎮市區○段││││(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536│旱│18│2880│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