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王淑娟 被告 蔡俊賢
張蕙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1年度中簡字第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文崇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