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4090號債權人陸軍第一九師(陸軍第七五二五部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陸軍第一九師(陸軍第七五二五部隊)因與債務人乙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陸軍第一九師(陸軍第七五二五部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章。因本件聲請僅列法定代理人漏未羅列債權人,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為何人。另因法定代理人名稱與狀尾印章不符,請具狀釋明法定代理人究為「陸軍第一九師師長」抑或「甲○○」並補正之。
2.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之起迄究為「自9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抑或「自95年3月1日起至95年3月31日止」。另利息計算依據之請求標的金額究為「57,776元」抑或「28,888元」。
3.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之起迄究為「自9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抑或「自95年5月1日起至95年5月31日止」。另利息計算依據之請求標的金額究為「57,776元」抑或「28,888元」。
4.依卷附保證切結書所示,切結人係為「許文」,非為「益立牧場」,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為「乙0000000」之事實理由並補正債務人乙0000000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