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決議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八號上訴人 黃肇斌
黃文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黃世賢 法定代理人 黃種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六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係未經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其規約並未就管理人死亡或無管理人時,應由何人召開派下員大會為規定,其亦無祭祀公業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之適用。該公業原管理人 黃世買 死亡後,其派下員推派代表,擔任派下員大會召集人,於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召開派下員大會,出席之派下員人數及贊成選任新管理人等議案之派下員人數均超過派下現員全體人數之二分之一,合於其規約之規定,所為決議均有效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陳光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v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