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915號
原 告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妙 、林
吟珊、 鐘在基 、 倪家沂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
6934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