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同條例第11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之清算財產僅有位於屏東縣○○鎮○○路○段○○○號之貨櫃屋及機車1輛,有債務人所提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附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產之處分方法,經債權人決議上開貨櫃屋及機車均不予處分,有債權人會議記錄附卷可稽。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且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
9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未有反對之陳述,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