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原上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政翔 選任辯護人 徐紹維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叡柏 指定辯護人 鄭皓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簡學振 選任辯護人 楊晴文 律師
呂理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翔、黃叡柏、簡學振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政翔、黃叡柏、簡學振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手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除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外,被告陳政翔、黃叡柏、簡學振並分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5年2月、8年,衡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0年7月7日執行羈押,並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先後於110年10月7日、110年12月7日延長羈押。
二、茲因被告3人羈押期間將於111年2月6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3人,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3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皆依然存在,並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