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債權人 陳彥睿 桃園市○○區○○路○○○巷○號17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威証陳朝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借據未有加速條款之約定,請補正清償期未屆至,而得向債務人請求償還之依據。
二、查債務人陳朝揚並未於借據上簽章,又債權人無援引其上約定利息利率向陳朝揚請求之依據,請補正對陳朝揚請求原因關係及利息請求之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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