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韋保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李美雲 即 吉鴻堂 香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