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矽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甲○○或八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公司亦請補正其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秀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