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83號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新企劃行銷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三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顏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