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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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82,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佩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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