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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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原告 孫蓀
孫豪 孫元育 被告 孫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基於民法繼承之規定,請求被告分割被繼承人 趙素英 之遺產,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哲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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