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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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運生 法定代理人 劉慧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雪紅 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8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0,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