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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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2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 律師訴訟代理人 盧聖文 被告 陳詩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