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59號聲請人銘宇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銘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興盛鐵工廠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105年4月28日│135,750元│SSA0000000││││公司│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