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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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0號聲明人 薛凱隆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2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薛凱隆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撤銷改定之更審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423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書具「聲明異議狀」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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