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上訴人楊乃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6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楊乃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敘述理由,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可按,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判決前仍未補提理由書狀,自非合法。是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與此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原審及第一審法院均判決有罪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幫助普通詐欺取財輕罪部分,因其重罪之上訴既不合法,則此輕罪部分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梁宏哲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庚棟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