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58號上訴人即附乙○○帶被上訴人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被上訴人即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協商室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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