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20日起至95年5月11日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05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95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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