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1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①現金卡借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信用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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