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