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學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在白日,且公眾得出入的診所內,對其毫不相識的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犯行,顯屬隨機犯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
105年5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此有本院105年2月23日訊問筆錄、押票、105年5月12日刑事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70頁)。
二、經查:㈠被告涉嫌於105年1月27日17時許,進入被害人任職的牙醫
診所內,先在櫃臺搭訕擔任該診所櫃臺小姐的證人謝○○,並伸手欲觸碰證人謝○○,經證人謝○○持板子阻隔被告,並大聲呼救,被害人聽聞證人謝○○的呼救聲,趕至櫃臺查看,被告旋即轉移目標,撲向被害人,並伸手脫下被害人的褲子,嗣因診所其他人員與民眾合力將被告壓制,致未得逞,惟被告仍揚言「被害人是伊的菜,要幹被害人」等語之過程,業據被害人與其同事謝○○、莊○○證述明確,被告於偵查中亦不否認意圖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始伸手脫下被害人褲子的事實(見偵查卷第40頁),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不否認有脫下被害人褲子的事實(見本院卷第37頁),足認被告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與被害人,並不相識,此經與被告被害人陳稱在卷,足
認被告係隨機犯案,而牙醫診所乃供不特定民眾前往就診清潔牙齒與治療牙齒疾病之場所,此為眾所周知的事項,案發當日,雖屬下班時間,但仍屬白日,被告在光天化日下,且在公開場合,無端對一名陌生女子,進行性侵害,顯見被告視法紀如無物,存有強烈反社會人格之特性,實難期待其確能遵守法律規範,不再侵犯其他婦女,基於防衛社會安全,確保婦女人身安全之必要,本院認被告存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危險,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的羈押理由,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