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李瑞昌 被告 黃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6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
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被告黃麗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⒈│苗栗縣○○鎮○○段1230│31,000│93│2,883,000元│││地號土地││││├──┼───────────┼─────┴────┼────────┤│⒉│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84,300元│││營盤里12鄰合作一村57號│││├──┴───────────┴──────────┼────────┤│合計│3,06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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