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3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3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