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洪榮泰
被 告 洪譽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而有裁判費未繳納,故應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
旗山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蕭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洪榮泰
被 告 洪譽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而有裁判費未繳納,故應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
旗山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