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059號債權人 卜列仕 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略以: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購買產品1批,價金合計新台幣20,265元整,迄今未償,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等語,具狀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檢附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各1份。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其買受人為國揚企業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是債權人請求之事實難認有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此聲請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