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69號
債權人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表人 朱勉銘
代理人 高偉勤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陳志瑋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28條之2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且未就「訴訟費用」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以114年度行執字第69號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本院卷第31頁)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仍未能依本院裁定就本件強制執行聲請事件應具備之合法要件為補正,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3、35頁),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