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654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彭偉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 陸佰 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貳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拾伍萬參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參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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