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353號債權人 蔡頂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其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其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債務人請求其中借款金額69,000元之釋明文件(如經兩造簽章之借據、本票、載有兩造姓名之匯款帳號暨金額)。
三、請具狀敘明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部分借款金額?若有,還款金額若干?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且上開LINE內容雖有類似跨行轉帳、提款等記錄;惟其原因多端,可能是借款、借款之清償,買賣、贈與、承攬報酬…等等法律關係,自無從憑採)。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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