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ODRAMSAMAN(中文姓名:賴安信)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472號、112年度偵字第22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ODRAMSAMAN(中文姓名:賴安信)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SODRAMSAMAN(中文姓名:賴安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案件於112年8月10日繫屬本院,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本即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12年8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11月2日訊問被
告後,被告坦認所有犯罪事實,且經審酌卷內證據,仍認被告犯罪嫌重大。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則被告既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另本院審酌被告之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法益,衡以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在權衡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之限制與影響後,認對被告延長羈押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我不要交保,直接在裡面就好,到時候可以抵刑期,希望關到執行,因為我出去外面也沒有工作,關在裡面比較好,我確定等語(本院卷第190至191頁),爰裁定被告自112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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