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5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5872號聲請人 徐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家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各張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