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91號聲請人 朱華仁 (即 朱文光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朱華仁(即朱文光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無法出具繼承人 鍾惠美 之印鑑證明,該股票分配協議書無效。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