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3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3年度訴字第962號原告協長企業有限公司
17之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17之被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92年10月23日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8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89號、94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64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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