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恐嚇取財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恐嚇取財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四│九十四││案├───┼─────────────┼─────────────┤│年│字│偵│偵││號├───┼─────────────┼─────────────┤│度│號│二二二一、二七○二、三七二│二二二一、二七○二、三七二││││○│○│├───┼───┼─────────────┼─────────────┤││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四│九十四│││案├─┼─────────────┼─────────────┤│後││字│易│易│││號├─┼─────────────┼─────────────┤│事││號│四一六│四一六││├─┼─┼─────────────┼─────────────┤│實│判│年│九十五│九十五│││決├─┼─────────────┼─────────────┤│審│日│月│五│五│││期├─┼─────────────┼─────────────┤│││日│三│三│├───┼─┴─┼─────────────┼─────────────┤││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九十四│九十四││確│案├─┼─────────────┼─────────────┤│││字│易│易││定│號├─┼─────────────┼─────────────┤│││號│四一六│四一六││日├─┼─┼─────────────┼─────────────┤││確│年│九十五│九十五││期│定├─┼─────────────┼─────────────┤││日│月│六│六│││期├─┼─────────────┼─────────────┤│││日│一│一│├───┴─┴─┼─────────────┼─────────────┤│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三月│││││├───────┼─────────────┼─────────────┤│附註│南投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南投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三○二號│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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