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黃亭韶 律師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告 陳國帥 改名 陳永謙
朱昭螢
周建璋
李祖嫻 原名 李唯萱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0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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