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9號抗告人 何玫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玫玲 間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呂淑玲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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