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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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拆遷物補償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01號上訴人 王柏元
王秋隆 王柏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被上訴人合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文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拆遷物補償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