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邱筠芝
林啟興
洪白容 林其愛 兼上4人訴訟代理人 林科敬 被告 王逸帆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