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姮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施凱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