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尤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黎錦福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三日
書記官陳淑芳